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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堂海峡职业培训学校教师教学规范办法
发布时间:2014/3/27  阅读次数:6814  字体大小: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基本规范: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法》,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地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关心集体,团结协作,谦逊朴实,尊重同志;
四 、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具有广博的文化科学知识和精深的专业知识,治学严谨,勇于创新;
五、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全面关心学生健康成长,注重对学生个性特点的培养,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六、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行职务职责,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及其它任务,勇挑重担,做合格的人民教师。
  
第二章 学期授课计划的制订
第三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教学管理部门检查教学情况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制订学期授课计划的依据是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任课教师按照教务处编制的教学进程表,对全学期的教学内容,分理论、实验、见习、考试等环节,进行合理、统筹安排。
第五条   学期授课计划应在上学期末编写,并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由各系(部)审查、汇总上交教务处。
第六条   学期授课计划一式四份,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查签字后,一份留教师本人,一份交交教研室,一份交系(部),一份交教务处。
第七条   学期授课计划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理论课授课计划表,另一部分为实验课教学计划表;应填写完整,字迹要工整、清楚。
第八条   授课计划表包含周次、课次、授课简要内容、授课计划日期、作业、教具、参考书等,以2-3课时为一次课,认真进行填写,周次、课次和课时用阿拉伯数字。
第九条   阶段性测验和考查、考试以及单元复习、见习、实验(训)应在授课计划中列出。
第十条   教师在制订授课计划时应根据校历和教学进程表的安排编写,遇到节假日、运动会、劳动周等不安排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学期授课计划中安排理论与实验(训)、见习的课时比例应符合教学大纲规定,以满足基本技能训练的要求;需连续1~2周实习课程,其计划单列。
第十二条   教师在上交学期实验课教学计划表时,应注明实验用品、实验形式等。
第十三条   授课计划制订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若有调整,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备课与教案的编写
第十四条   备课是讲好课的前提和关键,无论是青年教师还是老教师都要在备课上下功夫,才能保证教学效果。
第十五条   备课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本门课程特点,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根据教学原则,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提高教学效果,保证学生有效地学习。
第十六条   教师应深入钻研教材(新教师或第一次讲授新课程的教师应通读教材2-3遍),弄清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具体内容,抓住重难点和关键,明确各章节的内在联系。同时要掌握本门学科的发展和最新成果,处理好课程间衔接。
第十七条   教师应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及学习态度,掌握其思想动态、接受能力、爱好与要求,使备课内容切合学生实际,以加强教学的针对性。
第十八条   教师以一个课次(2-3课时)为单元编写教案,教案应按学校要求以统一格式书写,并体现本门课程的特点。
第十九条   教师上课必须有新教案,教案一般应包括首页、教案续页和课后记等几个部分,首页包括课程名称、专业层次、授课类型、授课章节、教学目的和要求、主要内容与时间安排,教学方法、教学重难点、学生学习方法等。教案续页为教学的详细内容,要体现教学思路和方法,课后记包括教学目标的测评,教学反馈与矫正等,可附在单元教案之后。
第二十条   为提高备课水平,充分发挥教师的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提倡集体备课,既要发挥老教师的指导作用,也要发挥青年教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系统地传授理论知识和培养实践技能的基本形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学期授课计划的安排,在精心设计教学程序,认真编写好教案之后,才能进行课堂教学,绝不允许不备课上课。
第二十三条   在教学中教师用教具,上课前必须预先准备好。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及不同的课型采取不同的课堂教学结构。
第二十五条   精选和组织好教学内容,对教材上的概念、原理需进一步加工后才能传授给学生,对讲课内容的基本要求是:
一、目的明确;
二、内容准确熟练;
三、突出重点、讲清难点、条理分明、逻辑性强;
四、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内容注重实用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五、承上启下,联系相关课程知识和学科新进展;
六、寓思想教育于教学内容之中;
七、努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以及自身教学经验的积累,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既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又包括学生学的方法,努力提高课堂教与学的效果。
第二十七条   教师上课时应着装整洁、大方,姿势庄重,体现教师应有的仪表风范。
第二十八条   教师授课语言应通俗易懂,言简意赅,说话通畅,声音宏亮,使用普通话,避免使用方言和口头禅。
第二十九条   教师板书字迹应规范工整、清晰、大小适度,避免过小过轻。要根据备课时的板书计划,合理布局好板书。
第三十条   课后教学小结是讲课的一项常规要求,教师要认真进行课后小结,总结授课经验,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逐步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探索课堂教学结构改革,精心设计,周密安排每个教学步骤,提倡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第三十二条   教师上课后应填写教学日记,做好学生出勤的记录工作,并做好学生平时成绩的记录。
第三十三条   正常的教学秩序是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教师上课不准迟到、早退,严禁放空堂和旷课。教师进入课堂前,必须关闭手机。加强实验、体育、见习等教学中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不准学生提前下课。
第三十四条   不准私自调课,教师因事、因病调课一律应先填写调课单,向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师开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取得任课资格:
一、 熟悉所开课程各教学环节,经过跟班听课、集体听课、辅导答疑、实验课等严格训练,初步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由教研室考核,并通过系(部)和教务部门的审查。
二、   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它资料。
三、新教师首次授课必须获得首次开课证。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六条   实验(训)、实习、见习等实践课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以及实践操作、实际工作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实验(训)、实习、见习的安排必须符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师应创造条件,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实验(训)课应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及实验报告的具体要求等。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实验(训)课质量,教师要安排学生实验(训)内容,并检查实验(训)仪器设备及所需物品的准备情况,在实验员的协助下,做好预实验(训)工作。
第四十条   实验(训)中教师要认真巡视,并进行具体指导,各种操作技能应按照规范严格要求,培养学生一丝不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尤其是外出实习时要注意学生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尽可能地增加实验(训)分组数,对学生不易亲手操作的实验(训)和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应由教师进行示教或演示,并教育学生爱护实验仪器设备,节约实验用品和水、电。
第四十二条   实验(训)结束时,教师应做好实验(训)小结,审核实验(训)结果,验收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安排好值日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指导学生完成书面实验报告并认真批改。
第四十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制订技能考核内容和办法,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考核,评定技能成绩。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指导实验中心制订学生实验(训)守则和实验(训)室规则,完善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更新实验设备,加强实验方法的探索,努力改进实验教学工作等。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课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组织学生到相关卫生等单位进行见习,或开展社会调查。
第四十七条   专业见习或实习应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认真组织,加强学生的管理, 要求学生完成见习或实习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业课教师应加强同实习单位的联系,参与实习检查,了解实习单位、学生对教学工作和课程内容的反馈信息,并在今后的教学中注意修正。
第四十九条   在毕业实习时,根据专业需要,教师要指导学生进行毕业技能考核或撰写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等。
  
第六章 课后辅导与作业批改
第五十条   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是教学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环,其作用在于可以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自己的教学效果提供反馈信息。
第五十一条   教师课后应加强辅导的针对性,注意因材施教,帮助基础差的学生克服学习上的困难,指导优秀学生发挥聪明才智,扩大知识领域,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二条   辅导的内容包括解答疑难问题、扩大知识面、指导学习方法、进行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的教育等。
第五十三条   课后辅导的形式有个别辅导、重点讲解、组织讨论、举办学习园地、成立兴趣小组开展活动等。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合理地安排辅导时间,单元或课程结束应做小结性辅导,并填写辅导记录。
第五十五条   作业是学生根据教师的要求而进行的一种独立的学习活动,是课堂教学的必要延续,是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智力的基本手段,也是检查教学效果的主要方式。
第五十六条   教师布置作业,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作业内容应体现教材和大纲的重点。作业份量应适度,以巩固知识、形成能力为目的。布置作业的次数由课程的特点来定。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对学生作业要求书写规范、清洁整齐,以养成良好的习惯,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者,以及粗枝大叶、错误百出甚至抄袭别人作业的现象,教师要做耐心的思想工作,予以帮助,做到管教管导。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认真批改作业,注意错误的数量和性质,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对普遍存在的和原则性的错误,应在课堂进行集体讲评,以便及时纠正,对有独特见解的答案应予以介绍,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作业情况和成绩,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参与评分。
  
第七章 学生成绩的考核与评定
第六十条   学生成绩的考核与评定应包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考核的形式有考试与考查、阶段性测验与期末考试、集中测验与平时考核和专业技能考核等。
第六十一条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考试中心集中统一安排,平时考核与阶段性测验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在课堂教学时间内进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集中停课考试,教师有义务承担监考工作,行使监考人员职责,督促学生遵守考场纪律。
第六十三条   命题是考试的核心环节,教研室应组织教师精心命题。命题的基本依据是教学大纲和教材,其中掌握、熟悉、了解的内容各占一定的比例,不可出偏题、怪题。
第六十四条   试卷的题型一般为:名词解释、填空题、选择题、问答题、论述题等,题型、题量与分值视具体课程而定。
第六十五条   试卷要求出A、B卷,并附标准答案。
第六十六条   试卷的题头要求按考试中心统一格式,要标明学年、学期、专业、课程、班级、学号、姓名、各题得分及总分。
第六十七条   命题的试卷应于考前三周内由教研室报系(部)审查后交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印刷。命题的教师和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和标准答案。
第六十八条   试卷由系(部)组织教研室教师集体批阅,任课教师应做好试卷的整理保存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期末考试(查)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做好学生成绩评定工作,将学生成绩填入学生花名单,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表,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教务处。便于记入学生档案和发放成绩通知单。
第七十条   学生课程总成绩采用百分制,其计算方法按照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实践部分的考试成绩必须单列。
  
第八章 教学资料的填写与归档
第七十一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填写并上交或备查的教学资料包括:学期授课计划。教案、教学日记、成绩单、试卷及考试成绩分析表、作业、实验报告、教学工作小结、编写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报告、讲义、教材和撰写的论文、论著等。
第七十二条   教师在填写各种教学资料时应规范、完整、字迹清楚,并按学校规定时间及时上交,不得延误,便于学校教学资料的归档和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
第七十三条   学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将教学日记、教案、试卷、部分学生的作业、实验报告等交教研室、系(部)检查汇总,并将学生成绩报教务处。
第七十四条   期初、中、末,教师应准备好教案、教学日记、学生作业本和实验报告等接受教学督导组或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检查。
第七十五条   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应随时准备相关的教学资料,接受教学管理部门的抽查。
  
第九章 教学与学术研究
第七十六条   教师应不断加强业务自修,扩大知识面,提高业务水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第七十七条   教师应努力提高外语水平,学会计算机的使用,熟悉心理学和教育学,努力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能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课堂教学。
第七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撰写学术和教学论文、论著,编写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努力提高学识和技术水平,以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七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主动承担专业实践和实验室工作,提高实验技能及实践教学水平。临床教师、护理人员充分利用时间到医疗单位参加实践工作。
第八十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大胆探索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的改革,提高教学效果。
第八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创造条件外出进修学习,提高学识水平或学历水平。
第八十二条   教师必须参加校、系(部)和教研室组织的各种学习、讲座、学术报告、公开教学等业务活动和政治学习,不得缺席。并积极承担公开教学、学术讲座等工作。
第八十三条   教师必须经常地参加听课,取长补短,不断丰富自己的教学经验。
第八十四条   老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义务培养和帮助青年教师,指导他们搞好教学工作,带领他们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第八十五条   新教师必须加强心理学和教育学方面的学习,系统地听一门课程的教学以及参加实验课的准备工作,以便能尽快胜任一门课程的教学。
第八十六条   教师外出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由教研室、系(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完成后必须提交总结报告,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章 教学工作的管理
第八十七条   教师在完成一轮教学任务后,要按照教学管理要求,进行教学总结,并向教研室、系(部)或学校报告。
第八十八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校外兼职须经批准但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八十九条   教师要服从学校安排,根据需要可担任学生兼职辅导员。担任辅导员的教师要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注意言传身教,对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给予正确的指导和帮助;对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以便改进教学。
第九十条   教师要定期接受系(部)、学校对教学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师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着眼于实际教学效果,重在考核师德表现、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九十一条   教师要求调离本校或辞职,必须提前半年通知学校,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范是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十三条   教师应熟悉、掌握本规范,并自觉遵守,按照规范认真做好教学工作。
第九十四条   本规范是学校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依据。
第九十五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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